案例背景 赵某是某物流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标准工时为每天8小时、每周5天。赵某主张入职后常因货物盘点、节假日促销等任务被迫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工作一年后,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总计28,800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8,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00元)。 仲裁请求与争议焦点 赵某主张:1、工作日平均每天加班2小时,每月22天,按150%计算。2、休息日每月加班2天,按200%计算。3、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按300%计算。 公司辩称:1、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赵某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2、考勤记录显示赵某每日打卡时间为8小时,无延时记录。3、节假日值班属自愿参与,公司已安排调休。 证据提交 赵某提供:个人手写加班记录表、同事证言(无签字)、节假日值班照片。 公司提供:电子考勤记录(显示无超时)、《员工手册》(明确“未经审批的加班视为自愿行为”)、调休记录。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加班事实不成立,赵某的“手写记录”和同事证言缺乏客观性,无法推翻公司考勤数据。公司制度合规,《员工手册》明确加班需审批,赵某未履行程序,调休已覆盖节假日,公司提供调休证据,法定节假日值班已补偿。裁决结果:驳回赵某全部加班费请求。 案例启示 程序合规性关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证明公司“安排加班”,仅凭个人记录或口头主张难以被采信。 遵守公司制度:未经审批的加班可能被认定为“自愿行为”,需提前了解企业加班流程。 证据需客观有效:考勤记录、审批文件、工资条等书面证据优于主观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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