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陈某某起诉遭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索赔5000元。法官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在三年时间里先后将20多家公司诉至多地法院,而其在每家公司工作存续时间都不超过15天,甚至有4家公司仅工作1天。结合上述情况,法官认为,陈某某存在主观故意通过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或者主动离职之后制造劳动争议,再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等,其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此,法院对陈某某主张被告支付5000元违法辞退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文、图/记者:章程) 来源: 广州日报 |